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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贯彻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很重要

发布日期:2022-06-11    作者:     来源:     点击: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全国各地积极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相关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推动“第一责任人”守法履责,并开展一系列主题活动。

谁是第一责任人?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将党政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21年9月正式实施的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关于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法》要求“第一责任人”如何履行责任?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之一,《安全生产法》突出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要求,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企业通过双重预防机制,可以将抽象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人员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之中,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贯彻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第一责任人责任重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应在罚则中,《安全生产法》不仅要求对于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而且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关于双重预防机制,各地是如何贯彻落实的?

可见,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是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陕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被列为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重点,包含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在山东,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企业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在四川,全省不断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把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适时组织督导组进行专项抽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彻底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要扣减相应分值;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责问责。

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从主题到细节,均可看出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就必须有一个可落地、有效果的安全管理体系整合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双重预防机制既提出了风险管控的要求,体现了我国安全管理方法与国际先进思想和方法的接轨,又能够兼容我国长期以来开展的隐患闭环管理方法,同时将两者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管理体系,为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各地、各单位都应以本次“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作者简介

许正权,中国矿业大学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双重预防机制研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