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2年4月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对“十四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22年4月1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要求,布置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明确提出,要引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要求推进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实现分级分类、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预警;引导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基于信息化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在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矿山企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是重要的检查内容之一,包含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否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并公示公告;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此外,本次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列为专项内容,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安全发展摆在治国理政的高度进行整体谋划推进,提出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思路。2015年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2021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有关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并将其适用范围从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扩展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成为所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和主体框架。今年印发的《“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以及本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布置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再次凸显双重预防机制的重要性。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是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都应以双重预防机制为基础,整合各种安全管理方法,构建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条件具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原有双重预防机制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智能化双重预防的探索工作,实现风险的自动辨识、评估和管控,隐患的自动排查、联动处置等,将本单位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运行水平推进到一个全新的阶段。